只有營業租賃,才能合法節稅
  車輛租賃市場,一般所採行的租賃方式,可歸類為營業性租賃及資本租賃(一般稱融資性租賃)兩種。所得稅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如因業務需要租用營業租賃乘人小汽車,其支付租金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可全數列為營業費用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效益最高可達百分之二十五。

  且依租賃會計處理準則,凡租賃形式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均屬融資性租賃,其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營業稅及營所稅: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到租賃物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九成以上。

  目前部份汽車租賃業者,其業務人員因不諳相關稅法之規定,經常以融資性租賃方式,與客戶簽訂租賃契約,藉使承租人誤以為可達到合法節稅的效益。然因其租約性質屬資本租賃,其租金發票能否扣抵甚有疑義?適法性亦有爭議,故企業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應詳閱契約內容,瞭解租賃性質,以免產生困擾,導致權益受損。

  企業如著眼於降低負債比或資金融通,可採資本租賃方式,如考量合法節稅,則以營業租賃為宜。